“看不见的”善行

原创: 包灿贤 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
2018-08-16

“看不见的”善行


原创: 包灿贤  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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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美德亦有内、外之分。内在之德,唯己觉之;外在之德,众人视之。而“向内求真”,是中国先哲强调“内圣”的重要践履。《易·乾卦》有云,“君子终日乾乾,夕惕若厉。”其启示,君子修德应做到慎微慎行,自警自勉。这种刚健之余内含觉戒的柔韧精神,是圣贤修身立德的基本法则。按照现代人的翻译,这种德性的涵养,其根就在于“知行合一”、“自觉自律”、“诚心正己”,而“至诚”尤为关键。诚如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(Montesquieu)所言,“衡量一个人的真正品德,就看他在知道没有人发觉的时候做些什么。”内在有美德犹如青莲,“出于污泥而不染,濯清涟而不妖。”根本清正,则污浊难以熏染。所谓“道德当身,故不以物惑。”(《管子·戒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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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然而,内在美不能用眼睛直观,只能“察其言,观其行”感知。而所谓美,是道德的象征。于是,当一个人去实践“善”的时候,便存在一个“看不见的区域”,即“内善”或“隐善”。换言之,就其行善活动而言,“行善”的可贵之处,就在于它不为人所知、所见、所闻的“隐性”,宛如白玉含其光。有关“隐形”的词汇是近来网络热词,例如:隐形贫困人口。人们用“隐形”二字来暗示或意指那些“实际上已经成为了的”然而非耳目之所能及的事或人。某种意义上,它是人们对现实“已在之事”或“将成之事”的一种间接情感表达,或寓示消极的,或直指积极的。而在这里,我们将从积极层面上,诠释一些生活中“隐形美好”,比如:“看不见的”善行(Invisible Well-doing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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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“看不见的”并非指不存在的,而是指不为人所知悉。它强调行为本身不应以公众赞许为目的的主体自觉,它对个人内在修养的境界有较高的要求。若用哲学家康德(Kant)的话来说,这就是依据“道德律”,即为了道德而符合道德。然而,并非圣贤才能或才会做“看不见的”善行。在日常生活中,每一个人都会或多或少随机地做出类似善举,既不思行之得失,也不患人之不知,乃文化之育化所成德性之习气。中国传统文化有“阴德”的说法,喻指做了不为人知的好事所积累的功德,它勉励世人积极行善。常言道,“勿以善小而不为,勿以恶小而为之。”此言也劝诫,我们不仅要做“显性之善”,也要避免“隐性之恶”。换言之,所谓“行善”即是指这样的一种行为,“行”不因众人喜悦而刻意为之,“止”不为众人之不解而厌恶之,应以内心的良知与现世的公德为尺度,力所能及且随时为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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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“看不见的”善行是内含了知行合一的。它是主体超越了个体狭隘性,将自身置于一种恒在的道德审视之中,既要牢记有所为,也要谨记有所不为。觉知行为之鄙陋而不制止、不反思、不改正的人,不能称之为有道德的人,这类人是很难在独处时自觉行善的,有悖于“知行合一”的修身立德原则。“看不见的”善行是蕴藏了自觉自律的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,“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,弘扬时代新风,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,强化社会责任意识、规则意识、奉献意识。”在《报告》中,“三个意识”强调了主体的自觉性、自律性,“群众性”则强调了主体的普适性、广泛性。这说明,时代新风的营造有赖于广大公民道德的自觉自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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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所以,我们倡导一种“莫问收获,但问耕耘”的自觉善行,一种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融合而非对立的道德自律。力所能及地随机做一件好事,随手做一件善事,所有偶然的“善良之光”将会聚为必然明亮的、温暖的阳光。


作者:包灿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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